3.15在同学们的眼中似乎并不陌生,每个人都可以准确地回答出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但每个人对3.15的理解却大不相同。有人认为3.15只是唱高调,也有人认为正是3.15的存在提高了大家的维权意识。为此,记者与自己的舍友(法政学院学生)展开讨论,希望可以更好地了解3.15在我们大家眼中究竟是什么样的。
舍友一:3.15只是当遇到被侵权的时候才可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遇到被侵权的事情,3.15大概也和平常一样吧。
舍友二:虽然侵权问题随时都可以解决,但不可否认在3.15这天解决起来就会快许多。因为有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上街服务,所以大家都喜欢在这天逛街。
舍友三:3.15的初衷是很好的,我们不能只把3.15理解成形式化的东西。维权是天天都在进行,但维权意识却需要一个渠道传播开,3.15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日。
舍友四:为什么年年都这么重视3.15,就是因为侵权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大家才一再强调3.15。
显然,现在3.15的宣传力度很大,但大家都谈到假冒伪劣产品却天天都有,我们应该用更好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记者问到大家有没有想过通过自己的努力落实3.15时,大家却都摇了摇头。
记者注意到,3.15临近时,很多学生团体会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像今年管理学院学生会就以知识展板的形式像同学们宣传维权知识。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同学对3.15的认识大多还只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只是对3.15有一个浮光掠影式的印象。为使大家能对3.15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记者采访了法政学院讲授《合同法》的刘晓雯老师和讲授《经济法》的葛英姿老师。
获知寻智
观海听涛:
观海听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从本质上说是怎样的呢?其本质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
观海听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呢?
观海听涛:促销等活动往往打着让利于消费者的旗号变相谋利,甚至会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消费者对促销类活动却趋之若鹜,认为可以赚到便宜。对这种现象,您有什么看法呢?对消费者有什么建议呢?
刘晓雯: 消费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容易产生一种盲目性,这是正常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又说回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个系统性的问题,政府所起的行政规制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在法制和制度并不完善的消费市场上,政府应该把好关,约束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形成良好的导向。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理性消费。
观海听涛:一位新浪网友在博客中说,3.15是“一个骗与被骗的纪念日”,因为每年人们把问题提出来,放入厚厚的档案袋,然后就是年复一年的等待,而问题始终还是问题,没有答案的问题。对这种情况,您怎么看呢?
观海听涛:中消协宣布,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能谈一下您对主题中“责任”二字的理解么?
观海听涛: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案例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对此,您认为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还不够完善,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产品质量法》、计量规定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而且许多法律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93年制定的,这就不能很好地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也就使得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因此立法细化是很必要的。同时,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也应经常地检查市场,以高效地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而作为消费者,当不能全面享有消费的知情权时,可以选择不买该商品避免权益受损,或者是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或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
看来,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意识,还需要增强辨别能力,有知还要有智,减少盲目性,理性消费。这也必将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贡献。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是全面改善消费环境的内在要求。
理性消费 责任共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在谈到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时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并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提出了要求。的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消费责任,需要你我共担!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才是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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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不断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也导致消费事故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 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
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迁至伦敦。该协会拥有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消费者组织,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年加入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随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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