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眼

有知有智,3.15---我们共同的责任

作者:李亚汝 陈…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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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在同学们的眼中似乎并不陌生,每个人都可以准确地回答出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但每个人对3.15的理解却大不相同。有人认为3.15只是唱高调,也有人认为正是3.15的存在提高了大家的维权意识。为此,记者与自己的舍友(法政学院学生)展开讨论,希望可以更好地了解3.15在我们大家眼中究竟是什么样的。

 

舍友一:3.15只是当遇到被侵权的时候才可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遇到被侵权的事情,3.15大概也和平常一样吧。

 

舍友二:虽然侵权问题随时都可以解决,但不可否认在3.15这天解决起来就会快许多。因为有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上街服务,所以大家都喜欢在这天逛街。

 

舍友三:3.15的初衷是很好的,我们不能只把3.15理解成形式化的东西。维权是天天都在进行,但维权意识却需要一个渠道传播开,3.15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日。

 

舍友四:为什么年年都这么重视3.15,就是因为侵权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大家才一再强调3.15

 

显然,现在3.15的宣传力度很大,但大家都谈到假冒伪劣产品却天天都有,我们应该用更好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当记者问到大家有没有想过通过自己的努力落实3.15时,大家却都摇了摇头。

 

记者注意到,3.15临近时,很多学生团体会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像今年管理学院学生会就以知识展板的形式像同学们宣传维权知识。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很多同学对3.15的认识大多还只停留在较浅的层次,只是对3.15有一个浮光掠影式的印象。为使大家能对3.15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记者采访了法政学院讲授《合同法》的刘晓雯老师和讲授《经济法》的葛英姿老师。

 

获知寻智

 

观海听涛老师,能谈一下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看法吗?

刘晓雯:我认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它需要国家、消费者组织、商家和消费者共同作出努力。政府,首先,应该对消费市场作出较好的行政规制,规范市场经营;要大力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等知识,树立起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消费者组织要担当起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责任,做好与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商家则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正当谋利。当然,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作为消费者,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学会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各方面都行动起来,积极应对维权问题,才能更有效地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观海听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从本质上说是怎样的呢?其本质是经济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

葛英姿: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包含经济问题,又包含法律问题,但更多地,它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法律也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几百年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人人平等,合同自由,但后来人们慢慢地发现完全的平等与自由是不可行的,根本无法达到完全的平等与自由。现在的法律则倾向于保护社会弱者,使之更具主动权,其实这才更能体现出相对的公平。而在商业领域的弱者,就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观海听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呢?

葛英姿:参照国内外的情形,我认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会越来越完善,但要达到一个较好的局面还是需要作出积极努力的。政府要平衡好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还是要加大的。

 

观海听涛:促销等活动往往打着让利于消费者的旗号变相谋利,甚至会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而消费者对促销类活动却趋之若鹜,认为可以赚到便宜。对这种现象,您有什么看法呢?对消费者有什么建议呢?

刘晓雯: 消费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容易产生一种盲目性,这是正常的。但在这个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害的。又说回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个系统性的问题,政府所起的行政规制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在法制和制度并不完善的消费市场上,政府应该把好关,约束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形成良好的导向。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增强辨别能力,理性消费。

  

  

 

观海听涛:一位新浪网友在博客中说,3.15是“一个骗与被骗的纪念日”,因为每年人们把问题提出来,放入厚厚的档案袋,然后就是年复一年的等待,而问题始终还是问题,没有答案的问题。对这种情况,您怎么看呢?

刘晓雯:对侵权事件的曝光是很必要的,它会对经营者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法制过程是慢慢推进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像这位网友提到的问题,的确会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在这也是推动维权问题发展的一个环节。而解决这个问题,更需要的还是政府的力量,在规制的同时应适当加大惩罚力度,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观海听涛:中消协宣布,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能谈一下您对主题中“责任”二字的理解么?

刘晓雯:这里的责任应该是双方面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承担起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消费者也有责任积极维护和推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像“沉默的羔羊”的行为其实是不负责的,它助长了市场上的不正之风。

 

观海听涛: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案例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对此,您认为该采取什么措施呢?

葛英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还不够完善,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产品质量法》、计量规定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而且许多法律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93年制定的,这就不能很好地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也就使得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因此立法细化是很必要的。同时,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也应经常地检查市场,以高效地解决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而作为消费者,当不能全面享有消费的知情权时,可以选择不买该商品避免权益受损,或者是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或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诉。

 

    看来,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不仅要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和意识,还需要增强辨别能力,有知还要有智,减少盲目性,理性消费。这也必将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贡献。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是全面改善消费环境的内在要求。

 

理性消费 责任共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消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在谈到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时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还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组织的职能,并对相关的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提出了要求。的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消费责任,需要你我共担!督促和推动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才是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记者:李亚汝  陈苏    图片来自互联网

 

[新闻链接]

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历年主题是: 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绿色消费
                               2002年:科学消费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诚信·维权
                               2005年:健康·维权
                               2006年:消费与环境
                               2007年:消费和谐
        

3.15的来历与发展简介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的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不断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也导致消费事故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已成为各国普 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315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1983年以来,每年的315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1995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总部迁至伦敦。该协会拥有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消费者组织,宗旨是支持各成员组织的活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进制定各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政策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年加入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国际消费者协会总结的消费者8条基本权利已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准则。这8条基本权利是: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呼吁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以及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随着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不断发展,198549,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不仅如此,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新闻监督、检验、加强标准化和立法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力度的措施,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编辑:系统管理员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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