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良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为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青岛市特制定《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3日下午,《条例(草案)》一审稿解读在法政学院模拟法庭举行,青岛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处长、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校外辅导老师刘志荣,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政学院院长刘惠荣担任讲座主讲人。
讲座伊始,刘志荣就《条例(草案)》内容和焦点问题开展分析,他从“促进什么”、“怎么促进”两个问题着手解析,并就《条例(草案)》制定与审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法规到底要写什么”进行论述,对此他提出“道德与法律的分工问题”、“什么行为应该在法规中出现”两个论点,并进行一一说明。最后,他提出本次法规制定的目的是要达到全民共治,通过各个部门协作、全民参与。
随后,刘惠荣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解读。首先,她指出立法要民主化,满足不同阶层人民的诉求。紧接着,她简要介绍地方立法流程,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立法,行使自身权利。她进一步说明文明法规是促进类型的法,要让文明行为潜移默化地成为日常行为。刘惠荣指出,人们提出立法建议时要设置法律责任,并提出地方立法不仅要体现一般性,也要反映地方特色。在关于哪些规范能成为法律的问题上,她强调立法的度,认为行为只有在成为社会问题时才能通过法律加以调整。
在提问环节,参会师生积极发问,围绕“奖励、惩戒是否不足”“条例适用范围的控制”和“立法与传统习俗冲突”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其中同学提出“来青外国人是否应当适用本法”的问题得到一致赞赏,被建议作出进一步提案。
据悉,《条例(草案)》分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职责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五条。法律条文中,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领导机构、牵头单位、执法部门以及职责分工作出界定,明确提出十一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八条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对文明出行、勤俭节约、文明上网、文明就医、文明旅游、勤勉敬业、诚实守信、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军(警)民共建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对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
据悉,法政学院针对《条例(草案)》,开展了“我为立法献计”系列活动,其中包括主题征文和提案、辩论赛、思辨会和模拟论证会等,积极参与青岛市文明行为立法讨论,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通讯员:邵晓涌 武倩 魏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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