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祺认真讲解
本站讯 4月8日晚,由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处主办、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理学点承办、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祺担任主讲的《法律经济学给予律师的启示》主题讲座在法政学院院楼圆满结束。本次讲座由法政学院老师胡伟强主持,到场嘉宾有法政学院教授桑本谦、老师赵雷。
讲座伊始,周祺向听众说明,研究法律经济学对数学能力并无太高要求,它是一门可以为法学者提供跨越国家、跨越各部门法平台的学科,并鼓励大家用法律经济学方法评议、思考法学问题。接下来,周祺从四个方面与大家分享了法律经济学的应用。
第一,合同法中运用贝克理论。周祺介绍了由著名经济学家Gary Becker(盖瑞.贝克)研究的“贝克理论”,讲授如何将法律经济学运用到刑法与合同法中,并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非经济学问题。同时,周祺举出贝克的“停车与罚款”的案例,并以“B(收益)≤S(惩罚金额)×Q(执行率)”的示例图来直观表示增加惩戒金额与提高执行率对降低违法行为的作用。他指出:“要抵制违法行为,应该增加惩罚金额或提高执行力,当二者乘积大于非法利润时,才能有效减少犯罪行为。”随后,他补充说明法律执行力不可能达到100%的事实。对于有效合同的实施问题,周祺通过热点事件“地沟油”和“三鹿奶粉”阐明:解除合同制度实际上无法有效消灭欺诈。最后说明,法律经济学对各部门法律效力有着深刻影响。
第二,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效果。周祺向大家呈现了“消费者购买产品7天内可无理由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律条款,并提出该项制度能否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问题。他分析道,这项制度增加卖方的法律履行成本,结果却是商家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了消费者。此外,在法律规定的7天外,“商家给予消费者更多权益是否需要法律介入”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周祺指出,法律经济学为立法者带来看问题的新角度,也给大家带来更多思考。
第三,了解商业行为背后的真正原因,立法手段该如何介入?周祺与大家分享艺人的利润分配问题,并说明一种常见案例:在歌手落魄时,唱片公司利用经济压力迫使歌手与其签订长期低薪合约,歌手成名后上诉,法律为保护歌手解除合约。周祺表明:这样的制度只对成功歌手有利,对大多数歌手是不利的。他说道:“对待非公平条款,要通过法律手段额减小投机主义压力,而对市场决定的压力,更好的方法是用行政手段解决。”任何商业行为背后都与其内在的本质结构有关,有时不可以用“保护弱者”的一贯理念进行立法及司法活动。
第四,法律经济学存在局限性。周祺再次分析非法停车案件,他提出:“法律经济学分析建立在假设之上,但一部分犯罪是非理性的,用完全的理性分析不能指导立法。对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往往要考虑分析的假设前提是否真实有效。”由此可见,法律经济学可能会忽略现实问题,然而,它并非没有价值。周祺进一步指出,1960年提出的新研究成果“行为经济学”从实践出发,用实证构建理论分析假设前提,完善假设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经济学的困境。
随后,胡伟强和桑本谦分别进行评议。胡伟强补充荷兰学校路口用小孩雕像警示驾驶者的举措以说明行为经济学丰富法律经济学内容,更为真实有效。桑本谦则更尖锐的指出人的认知误差具有系统性,冲动不影响理性模型的运作,并独特的提出:“如必要,无增实体。”的论断。他解释道:“在指导实践作用差别不大时,理论简洁更易胜出。”
答疑环节学生积极提问,当被问及如何分析市场准入制度时,周祺指出:这也是为减小成本、增加利益而设置的制度,与法律经济学有很大关联。法政学院老师张红杰接受采访时说道:“这次讲座让我看到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与问题,也看到了更复杂的法律经济学,希望日后能把它运用到教学中去。”
文(实习):谢娟 纳昕勃 图(实习):刘景
【新闻链接】
周祺: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英国法学会合同法、商法及消费者法组组织者,中英法律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编辑:系统管理员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