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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大学生调查 学生打工协议意识不强

作者:佚名来源:中国青年报发布时间: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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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9日)天下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依照目前规定,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属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相关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记者也对部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做了调查,发现学生在与企业签约时普遍协议意识不强。

  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占在校学生的大多数,除了通过学校平台寻找打工机会外,不少学生会通过中介公司或者自己联系用人单位,其中进入各大快餐厅、娱乐场所打工的学生族不在少数。

  我利用课余时间到餐厅兼职纯粹是为体验新鲜。复旦大学网络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小应告诉记者,他大三时曾到麦当劳打工半年,可以按自己的时间排班,一般一天工作4小时,一周工作三四天,又可以认识不少朋友。小应表示,工资给多少就拿多少。和小应一同打工的赵同学将来想从事服务行业工作,他告诉记者:我打工只是想多一点写在简历上的阅历。他说,并不在乎报酬。

  上海工程技术学院小骆在肯德基打工,他告诉记者,身边有一个从四川来的学生,中午自带饭菜,吃得非常节省。周六周日他会要求工作8小时,节假日要求加班拿三薪。每个月能拿到近1000元,用于生活费。

  托普信息技术学院的周小朋(化名)在暑假成功地受雇于一家外贸公司从事耳机的推销工作。工作前,公司老板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他处于试用期,工作性质是介绍别人试用耳机,一周后要做出一份路人报告。小周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支付了300元押金租用了耳机。但是回家后他越想越不对,第二天上门表示不想干了,要求公司归还300元,但是公司根据协议上的规定,拒绝了他的要求。

  想想很气人,白白浪费了300元。但小周表示不会为了这点钱去打官司,吃亏就当是多一次教训。再说,这个工作是我在网站上找到的,并没有经过学校,想讨回公道也没有地方去找啊。 

  类似小周这样签了协议被骗的学生不在少数。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在兼职前都会有意识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然而不少学生对于协议签了些什么内容,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却普遍相当模糊。 

  专家观点

  建议立法明确工资标准保障学生勤工俭学

  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律关系研究委员会主任马建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现有法律规范比较模糊,应该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加入相关规定,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收入制定明确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马建军说,按照劳动部关于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的规定,没有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一旦发生超时加班,学生确实很难维权,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灰色区域 

勤工俭学目前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对于一些贫困地区来沪读书的学生,假期勤工俭学挣的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马建军认为,1995年出台的《意见》,在目前看来已不利于保护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因此,建议可以在《促进就业法》草案中加入对于学生勤工俭学等灵活就业方式加以规范和保护。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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